曹玉梅(身份证号码:120102********1169):
金桥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5月12日,作出并送达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》津丽金桥街行决字[2025]31号,现经核查,该文书存在证据不足问题,符合行政执法文书撤回法定情形。
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,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《文书撤回决定书》(文号:津丽金桥街行撤字[2025]31号)。
本公告期限为30日,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文书撤回决定书》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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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2026年5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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